為了保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專業正常的教學秩序,規范各項管理,提高教學質量,根據江蘇省自學考試委員會、省教育廳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現對我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專業學員學籍管理規定如下:
一、入學和注冊
第一條 經江蘇省自學考試委員會批準,由我校招收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專業的新學員,須持有關證件,按規定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按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合格后取得學籍。高中起點本科的入學條件必須持有高中階段學歷(或同等學歷),大專起點本科(獨立本科段)的入學條件必須持有國家承認的專科以上(含專科)的畢業證書。經復查不符合條件者,立即退學,復查不受時間限制。
第三條 在籍學員每學期必須憑學員證按規定時間到校辦理交費、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未經請假逾期兩周未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條 已注冊的學員應如實填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登記表》,報考獨立本科段考生需填寫《江蘇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報考資格及課程免考審批表》,如申請免考課程,需填寫《課程免考申請表》,經省教育考試院批準后生效。學校建立自考助學專業學員學籍檔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登記表》內信息如有變動,應及時申報。
第五條 凡就讀我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專業的學員,在校期間原則上不得就讀其他院校。
二、成績評定
第六條 學員必須參加考試計劃規定的各門課程的考試(核),考試(核)成績及時載入《成績記分冊》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登記表》。
第七條 在每學年結束時,對學員要進行德育考察,主要是政治立場、思想品德、遵紀守法以及學習態度等方面的考察。
第八條 考試(核)成績的評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級制記分。在注重學員考試(核)成績的同時,應該重視學員平時成績,平時成績包括作業、實驗、實習、討論、測驗及政治立場、思想品德、遵紀守法、學習態度等。課程成績由學校自考辦負責公布。
第九條 凡考試計劃規定的各種實驗實踐環節以及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等,單獨進行考核的,均按考試計劃規定的課程計算成績。
第十條 報名參加的考試(核)課程一經上報,即視為參加了考試(核),并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在課程考試(核)前,應對學生的作業、實驗、缺課等情況進行檢查,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該門課程考試(核)資格:
(一) 該門課程缺課時數累計超過該課程總學時的三分之一者;
(二) 該門課程的作業缺交次數超過三分之一者;
(三) 實驗課缺做實驗者。
第十一條 考試(核)不及格的,可參加下一年的補考,并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原則上在兩年內完成補考;對仍不能完成考試計劃的,不再安排補考,學籍不再保留,由學校出具已考試(核)通過的課程成績證明。
第十二條 課程免考可參照《江蘇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實施細則》執行。凡符合免考條件的,可提出申請,經所在學院同意,報省教育考試院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但學員仍需跟班參加免考課程的學習。
三、休學與復學
第十三條 學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休學:
(一) 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的;
(二) 在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1/3的;
(三) 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十四條 學員要求休學,應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經所屬學院分管領導同意,填表報繼續教育管理處審批。
第十五條 學員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限。除因病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學員畢業前最后一學期不得休學。
第十六條 休學學員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累計中斷學業時間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七條 學員休學期滿前兩周,應向所在學院申請復學。學員復學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因傷病休學的學員,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并經校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因其他原因休學的學員,須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相關管理機構出具的表現情況證明來校辦理復學手續;休學期間,如有違法犯罪行為或嚴重違反校紀校規者,取消復學資格并注銷學籍;
(三)復學的學員視休學年限編入原專業的低年級學習。如原專業低年級未招生,則轉入相近專業的低年級學習;
(四)復學應在休學的同季節學期辦理,提前一學期復學者應繳納該學期的學費,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復學資格并注銷學籍。
四、退學
第十八條 學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勸退):
(一) 患有嚴重疾病,經縣或縣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不能堅持學習者;
(二) 累計五門(包括五門)以上課程考試(核)不及格者;
(三) 不按期辦理復學手續者;
(四) 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學習者;
(五) 因犯有嚴重錯誤或校方認為不適宜繼續培養者;
(六) 考試作弊者。
第十九條 退學學員應交回學校所發的各種證件,辦理退學手續。退學后將注銷學籍。
五、紀律與考勤
第二十條 學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令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十一條 學員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按時完成答卷,考試不交卷者,以曠考論處。考試作弊者,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學員必須按時到校參加教學活動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其他活動,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因事、因病不能參加者,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凡未經批準或批準后超假不補辦續假手續者,均以曠課論處。
第二十三條 班主任負責每天檢查學員出勤情況,認真填寫《教學日志》,并定期向全班同學公布。學員因病、因事不能上課,應事先向班主任提出書面請假申請,經批準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 請假的審批權限為:
(一)請假兩天(含兩天)以內者,由班主任批準。
(二)請假兩天以上者,由所在學院分管領導批準,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一周。
第二十五條 對曠課情節嚴重者,參照《南京師范大學本科學生管理規定》進行處理,并由所在學院書面通知學員家長。
第二十六條 每學期結束后,班主任應及時統計出勤情況,并將《教學日志》送交繼續教育管理處自學考試辦公室。
六、畢業
第二十七條 學員畢業時,由學校對學員的政治立場、學習情況作出全面鑒定。學員在校期間思想品德合格,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核)成績全部合格,準予畢業,發給江蘇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與南京師范大學聯合署印的畢業證書。
第二十八條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按《南京師范大學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專業本科畢業學員申請學士學位實施意見》,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十九條 凡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員,由我校出具已考試(核)通過的課程成績證明。
七、附則
第三十條 如本細則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則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繼續教育管理處負責解釋,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