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教考自〔2014〕2號
省教育考試院關于開展2014年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組織登記注冊暨學習服務中心
認證工作的通知
各市考辦(考試院、招考中心),各委托開考單位,各有關社會助學組織:
為加強我省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根據全國考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管理試行辦法》(考委﹝2010﹞1號)、全國考辦《關于印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習服務中心試行辦法〉的通知》(考委辦函﹝2011﹞71號)、《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工作的通知》(蘇教高﹝2009﹞40號)和省教育考試院關于轉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習服務中心試行辦法》的通知(蘇教考自﹝2011﹞21號)精神,我院將開展2014年度全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組織登記注冊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習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學習服務中心)認證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開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活動(含面向社會開考專業、主考學校自辦助學專業、“助學二學歷”專業和“專接本”專業輔導)的社會助學組織,均須按要求進行登記注冊,未經登記注冊的社會助學組織不得開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活動。從2012年起,我院已把學習服務中心認證工作納入助學組織登記注冊工作一并開展。各社會助學組織根據自身的辦學情況,本著自愿的原則申請學習服務中心認證。申請學習服務中心認證的社會助學組織,應當按要求填寫相關表格并提交認證所需材料。不管是否申請學習服務中心認證,都必需及時提交社會助學組織登記表。
二、社會助學組織登記注冊暨學習服務中心認證須提供下列材料:
1.《江蘇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組織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件2)一份,此表可在江蘇省教育考試院網站(www.jseea.cn)自學考試頻道“助學園地”欄目直接下載;
2.經年審合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復印件,并加蓋助學組織公章)或經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證明(復印件,并加蓋助學組織公章);
3.租房協議書(復印件,并加蓋助學組織公章);
4.首次申請登記注冊的須附單位情況簡介;
5.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舉辦全日制自考助學班,還須提供有資質的專業審計機構出具的具有法律效用的注冊資金驗資證明;
6.申請學習服務中心認證的社會助學組織,還須填寫《“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習服務中心”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見附件3)一份,并附上單位情況簡介和自評報告。對已經提交過申請材料的社會助學組織,在3年認證有效期內,無需再提交材料。
三、請各社會助學組織填寫《登記表》和《審批表》時,嚴格按填表說明填寫,尤其要注意助學組織名稱與辦學許可證以及所蓋公章的一致性、專業名稱及專業代號的標準性(此項信息的具體填寫要求詳見附件2中的“填表說明”第8條)。凡進行登記注冊過的助學組織,將統一報全國考辦備案,為保證我省助學組織數據及時、順利上報,請各助學組織及時提交表格,并確保表格中數據的全面、準確性。未按要求填寫的數據或必填項目沒有填寫的,均無法報全國考辦備案。
四、請各委托開考單位、高等學校、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或備案)的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將登記注冊材料和學習服務中心認證材料直接報送我院自學考試處;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或備案)的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登記注冊材料報送管轄市自學考試辦公室,經市考辦審核同意并簽字蓋章后統一報我院自學考試處。
五、各有關社會助學組織需上報書面材料一份,書面材料請郵寄至我院自考處助學科。(詳細地址:南京市鼓樓區北京西路15-2號,郵編210024)。同時還須以EXCEL形式上報登記注冊數據(數據結構見附件1,數據模板可在江蘇省教育考試院網站下載)的電子文檔。(電子郵箱:jil@jseea.cn。)
各項材料報送截止日期為2014年2月28 日,如有疑問請與我院自考處助學科聯系。聯系人:唐靜、吉麗,聯系電話:025-83235875,025-83235876。
六、各市對申請登記注冊的社會助學組織,要認真核查其辦學資質、辦學場地、管理隊伍及師資力量,詳細了解辦學情況,并做好服務和督導工作,指導助學組織端正辦學思想,提高辦學質量。對于新申請登記注冊的社會助學組織要實地查看、了解其辦學基本條件。
七、省考試院將嚴格審核社會助學組織注冊登記的上報材料,并實地了解、檢查核實。經審核同意注冊登記的社會助學組織將于5月底前在江蘇省教育考試院網站向社會公告。對申請學習服務中心認證的社會助學組織,省教育考試院將根據《江蘇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習服務中心認證辦法》的規定,組織專家評估組對申請單位進行嚴格考察和評估,對符合條件的助學組織,由省教育考試院予以命名,授予統一證書和牌匾,并向社會公布。
附件:1.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情況數據信息標準
2. 江蘇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組織登記表
3. “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習服務中心”申請審批表
201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