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在普通高等教育學生中開展自學考試自辦助學專業本科第二學歷教育工作的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服務功能,培養復合型人才,提高大學生就業能力,經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同意,決定在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學生中開展自學考試自辦助學專業本科第二學歷教育(以下簡稱“助學二學歷”)工作。為使該項工作健康、順利進行,根據江蘇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助學二學歷”工作由繼續教育學院負責實施。
第三條 開設的“助學二學歷”的專業,必須是我校已獲準開辦的自考助學本科專業,能充分體現學校的學科優勢、社會所需的專業。
第四條 承辦開設“助學二學歷”專業的學院(以下簡稱“開辦學院”)須向繼續教育學院申請并提交論證報告,論證報告包括專業名稱、教學執行計劃、師資力量、辦學條件、生源預測、教學安排、經費核算等。由繼續教育學院向省教育考試院申請備案。
第五條 參加學習的對象為本校屬于國民教育系列、學有余力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本科生、研究生)。學生在學好普通高等教育專業(以下稱“主修專業”)的同時,選讀一個自考助學本科專業,符合畢業條件者可獲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由學校授予相應學士學位。
第二章 教學安排和成績考核
第六條 “助學二學歷”實行學年制,學制2.5年,修業年限可適當延長,但不超過學制年限1年。
第七條 “助學二學歷”專業設置的考試課程門數一般不少于13門、學分總數一般不少于70學分。理論課程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考試時間為每年1月、7月。實踐環節考核受省考試院委托,由我校負責組織考試。
第八條 根據江蘇省自學考試委員會批準的專業考試計劃,科學合理地編制相應的專業教學執行計劃,確保各門課程的教學時數。考試課程中所涉及的教材和考試大綱,以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為準。
第九條 “助學二學歷”學習采取業余學習形式,授課時間一般安排在晚上或雙休日,不得影響“主修專業”的正常教學和學習。
第十條 “助學二學歷”專業學習課程中與“主修專業”學習課程中已修讀過的名稱相同、教學要求相同、學分一致的課程,可申請免考。由學生提出申請,提供成績證明,經審核,報省教育考試院審核同意后方可免考,所獲學分可以替代相應的課程學分。其他課程的免考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報名、注冊和收費
第十一條 “助學二學歷”的宣傳、招生、報名工作由繼續教育學院統一負責,集中辦理報名、登記、資格審核、注冊等工作。各“助學二學歷”專業報名注冊人數一般不低于30人。
第十二條 普通本科教育在校生符合下列條件,可以申請報名:
(一)本科二年級及以上學生,主修專業已開設的必修課成績全部合格。
(二)研究生入學注冊后即可申請報名。
第十三條 “助學二學歷”每年招生一次。每年5月,學校發布招生信息,暑假后開學第二周前完成報名工作。
第十四條 報名手續如下∶
(一)咨詢qq:2695552009 電話18061666910 王老師
(二)到“主修專業”學院出具已修的必修課成績單。
(三)持學生證、“主修專業”學院審批通過的申請表、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張在指定時間、地點報名。
(四)學生信息由繼續教育學院統一組織到市自學考試管理機構注冊。
第十五條 “助學二學歷”的收費嚴格按照蘇教財〔2003〕48號、蘇價費〔2003〕186號、蘇財綜〔2003〕71號,蘇價費函〔2004〕85號、蘇財綜〔2004〕72號兩個文件執行。
第十六條 課程考試未通過者可以免費補考一次,第二次補考則須交納考試費。
第四章 學籍和學生管理
第十七條 學生一經資格審核通過,即取得“助學二學歷”的學籍。入學資格審核由繼續教育學院協助省、市自學考試管理機構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
第十八條 繼續教育學院為每個取得學籍的“助學二學歷”學生建立學籍檔案,記錄其在籍期間的表現和學業成績。在每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將注冊的“助學二學歷”在籍學生數報省、市自學考試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開辦學院要加強“助學二學歷”專業的師資管理,選聘責任心強、教學水平高、身體狀況良好且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承擔教學任務。
第二十條 繼續教育學院要高度重視“助學二學歷”教學班的學生管理,配備輔導員或班主任,加強與學生所在學院教育管理人員的聯系,共同做好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一條 “助學二學歷”學生在籍期間違反自學考試紀律和學校各項校規校紀的,按自學考試和學校規定的辦法進行相應處理。
第五章 畢業證書發放與學位授予
第二十二條 “助學二學歷”的學生修完專業規定的全部課程(含實踐性環節和畢業設計(論文)),取得相應的學分,并在主修專業獲得畢業證書,經畢業資格審核,由學校頒發由江蘇省省自學考試委員會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學聯合蓋章、教育部電子注冊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 若在校期間“助學二學歷”專業未能畢業,可在最高修業年限內,回我校繼續參加課程考試。最高修業年限期滿仍不能畢業者,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 對符合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學位授予辦法》的學生,可授予相應學科專業的學士學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按自考助學本科專業發放就業派遣證。
第二十六條 考試組織與實施中的其他事項,按省教育考試院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