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教育廳近日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市教育行政部門、省教育考試院和有關高校認真按照通知精神,對轄區內自考助學活動進行集中清理整頓,取締違規辦學行為,排除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和隱患。
近年來,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少數助學機構助學指導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助學規模和經濟效益;個別助學機構存在著宣傳不實、虛假承諾和違規收費現象,內部管理比較混亂,教學輔導和學生管理缺失,助學質量難以保證。
省教育廳表示,高等學校開展自考助學必須到省教育考試院備案,其他助學機構開展自考助學必須經縣(市、區)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由批準機構匯總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助學機構必須根據規定向省教育考試院履行登記注冊手續,在每次招生前,必須將助學工作方案、租房協議書及廣告宣傳內容等,報審批機構和省教育考試院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切實規范生源組織行為。通知要求,助學機構應根據現有辦學條件和管理力量制訂年度招生計劃,并報審批機構審核同意。招生計劃一經核準不得擅自擴大。自考助學應主要面向在職從業人員,要控制全日制自考助學專業的招生計劃。助學機構招生主體與辦學主體必須一致,嚴禁以經濟承包方式將招生計劃層層分包,嚴禁通過非本單位工作人員招生。高等學校不得委托中介招生,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不得以主考院校、普通高校的名義招生,嚴禁委托個人或中介機構代理招生。要適當控制自學考試專接本辦學規模,其招生對象應為高等職業院校的畢業班學生。
通知要求,組織生源的宣傳廣告內容必須真實、準確,不得使用含糊、欺騙或誤導用語,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載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和頒發自學考試畢業證書”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