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教考自〔2010〕15號
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10年7月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考辦(考試院、招考中心),各有關高校:
2010年7月我省即將舉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為使考試工作安全、平穩、順利地進行, 各市自考辦(考試院、招考中心)、各有關高校要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確保考試的各項組織工作、評卷工作順利進行。現將有關事項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強化組織領導,提高責任意識,認真組織考試,嚴肅考風考紀
1.各市自考辦要主動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分管領導匯報,加強與公安、武警、宣傳、監察等政府部門的溝通,爭取領導和有關部門對自學考試工作的支持。各級自考辦及考點要層層落實責任制,做到“目標明確、重點突出、職責明晰、責任到人”。對因失職、失察造成試卷失密、泄密、大面積舞弊等重大事故的,或者考試組織中出現考試秩序混亂、考場紀律不嚴等違規行為的,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追究當事人和相關領導人的責任。
2.各市自考辦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教育部等7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全面加強教育考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狠抓考風考紀。要認真做好監考教師的選聘和考核工作,挑選責任心強、業務熟悉的教師擔任監考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同時,要進一步加強監考教師的培訓與管理力度,提高他們的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對于金屬探測儀的使用,一定要嚴格按規定開展培訓,嚴格按程序使用到位,真正起到預防作弊的作用(具體使用規范見附件13)。要加強對考生誠信考試的宣傳和教育,切實防范和制止各種形式違紀舞弊事件的發生。凡考生違紀違規的,將按教育部令第18號進行處理,并記入到該考生的考試誠信檔案網絡平臺中。
各市自考辦要加強對監考教師的反作弊技能的培訓,在考前組織監考教師學習“利用高科技通信工具作弊及其防范”培訓光盤內容,使其掌握考生利用高科技通信工具作弊情況及防范方法。
3.試卷的安全保密事關考試能否正常舉行和社會穩定,必須做到萬無一失。堅持“分級管理,逐級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完善各地各級試卷保密工作責任制度,把試卷安全保密工作做實做細。要切實抓好各項安全保密規章制度和責任制度的落實,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中的要求執行。
4.考試期間要加強考試巡視檢查力度。各市自考辦要抽調精干力量,聯合紀檢、公安、監察等部門的同志組成巡視小組,對考試實施檢查、監督。對考生規模比較大、生源比較復雜的考點,可以實施“駐點巡查”。各市尤其要注意防范考生替考、利用現代通信工具進行作弊,加大打擊力度,確保考試質量,維護自考形象。省教育考試院在考試期間也將派出巡視員到各市對考試的組織、考點建設、安全保密、考風考紀進行檢查考核。
5.承辦助學專業和“專接本”工作的高校要進一步加強對助學專業學生及對接專科校學生誠信和守紀教育的指導工作,要讓每個考生了解自學考試的考場規則、違紀處罰規定等,自覺遵守考試紀律,以正確的態度和良好的精神面貌參加考試。
凡在我省自學考試的社會自考、助學專業和專接本等考試的任一項目有違紀舞弊行為的考生,由當地市自考辦以該考生身份證信息檢索本考次全部自學考試項目進行違紀舞弊行為的處理。凡違紀舞弊情節嚴重,涉及停考、延期畢業等處罰的考生,當地市考辦的處理意見適用于我省全部自學考試項目。
各高校要加強對考生的交通安全教育,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考生參加考試期間的交通安全。
6.考慮到本次考試開考課程門數較多,合并考場情況較復雜。無論是規模大的考點還是人數較少的考點,均必須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考前試卷的分發、核對工作,堅決克服松懈麻痹思想,杜絕錯發試卷等嚴重責任事故的發生。
7.為進一步提升自學考試的考務工作質量,最大限度減少差錯,降低工作難度,我省在試卷的印刷、裝訂、封口等環節做了優化處理。各市考辦要針對新的變化和要求,在考前的業務培訓、考試實施等環節加強指導和檢查落實工作(具體業務要求見附件10)。
8.對部分在考務操作上有不同要求的課程,譬如不允許使用計算器、開卷課程或允許攜帶資料考試等(具體課程清單見附件9),各級考辦要根據本地區開考的課程情況,有針對性的加強對承擔有特殊考務要求課程考試考點的業務培訓工作,并進一步加強指導和檢查落實工作。
二、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安全保密,建立報告制度,加強考試的監督與管理
1.要切實加強考試的保衛、保密工作,確保各項安全保密制度和措施落實到位、執行到位。來寧接運試卷必須由考辦負責人帶隊,由公安人員參與,并按規定配足人員,并將保密責任人應急聯系表和接送卷人員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自學考試處(具體格式見附件1和附件11)。要健全和完善保密室值班制度,考試期間,試卷保密室必須實行24小時值守,按規定配足值班人員。試卷的分發、交接和保管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全國和省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書面交接手續,做到各個環節的無縫銜接,確保試卷在整個運轉過程中萬無一失。
要安排專人做好保密室監控及視頻會議系統的保障工作,提前檢測設備運行情況,發現問題第一時間上報,并商請當地電信部門及時解決。要做好隨時接入全省視頻會議系統的準備工作,全面檢查現有設備,重點檢查保密室內部監控有無死角、監控圖像是否清晰、是否24小時照明等,確保保密室內外整潔明亮、系統運轉正常。所有存放自學考試試卷的保密室監控系統應于6月28日17點前完成全部準備工作并將自查情況上報網絡信息中心,聯系人:張明,電話:025-83235832,13655180684。
2.考試期間,要建立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及考試期間報告制度,主管領導必須24小時開通手機,確保通信暢通。要密切關注省教育考試院辦公系統的信息和郵件信息,每天考試結束后向考試院自考處報告當天的考試情況(具體要求詳見附件2)。各地要認真落實重大問題即時報告制度,對偶發事件的處理參照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實施辦法(暫行)》執行。對失密、泄密和集體違紀、舞弊等重大突發事件,必須在第一時間報省教育考試院。發現問題不及時報告的,要追究領導責任。因特殊原因需要啟用備用密封條的必須嚴格按照附件12的要求履行備案手續。
在考試開考前三天,我院自學考試處24小時值班電話為:025-83235896,025-83235931(值班時間08:30-17:30), 13813013071,13952090879(值班時間17:30-次日08:30)。值班傳真為:025-83235896。
3.要加強考試的監督與管理。在考試期間,各考點要設立考風考紀舉報箱,并向社會公布省、市、縣(市、區)的舉報電話。省教育考試院舉報電話為:025-83235896、83235931。
三、認真組織評卷工作,確保評卷質量
1.各評卷高校要高度重視評卷工作,認真組織,嚴格管理,規范操作,按照評卷工作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評卷教師的遴選與培訓工作,加強試卷的試評、評卷、復查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力度,尤其要加強評卷的審核工作,防止錯評、漏評、合分差錯現象的發生,進一步提高評卷質量(評卷任務安排表另發)。
2.加強評卷期間的保密及安全管理工作。評卷前應對全體評卷教師及相關管理工作人員進行保密守紀和職業道德教育,遵守評卷工作的有關紀律和要求,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嚴防違紀現象的發生。
四、考試相關工作的日程安排
1.6月15日前,各市將2010年7月份自學考試試卷袋數統計表報自考處考務科(要求社會自考、助學專業、“專接本”分開統計,電子、書面版本各一份,具體格式要求見附件7和附件8)。
2.6月18日前,各市將2010年7月份自學考試人數科次統計表報自考處考務科(具體格式要求見附件5)。
3.6月21日前,各市將2010年7月份自學考試保密責任人應急聯系表報自考處考務科(具體格式要求見附件1)。
4.6月21日前,各市將2010年7月份自學考試考點分布情況表和考點信息表報自考處考務科(具體格式要求見附件3和附件4)。
5.6月23日前,各市將2010年7月份自學考試接送卷人員名單報自考處考務科(具體格式要求見附件11)。
6.6月25日前,各市完成考場編排工作,核實無誤后,將報名庫、考場編排庫分項目刻入光盤,報網絡信息中心信息技術科,為保證核登分工作的正常進行,“專接本”考生考試號不得與社會自考考生考試號重復(具體格式要求在OA中下發)。
7. 6月29日10時前請各市領卷人員到達省教育考試院江東北路297號辦公點,10:30在五樓會議室召開各市考辦分管領導、考務負責人會議,進行考前動員;會議結束后領取第一次考試試卷,當日返回(路途較遠的市,領卷專車可提前一天下午到)。
8. 7月1~4日,全省統一考試。
9.7月6日,各市將試卷及考生誠信考試承諾簽名冊送省教育考試院。其中:
(1)蘇州大學、江南大學、揚州大學、中國礦業大學等非在寧高校所評本市考生的試卷,可由所在市考辦直接交學校清點接收(具體閱卷任務分配表另發);
(2)其他試卷按評卷學校分裝后在江東北路297號省教育考試院一樓大廳上午10:00集中接收。
10.7月7~13日,各高校評卷。
11.7月14日,各高校將閱完后的試卷按課程分裝,送江東北路297號省教育考試院二樓考務工作室。
12.7月14日前,各市報違紀考生名單(具體報送格式見附件6)。
附件:1. 2010年7月自學考試保密責任人應急聯系表
2. 2010年7月自學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報告要求
3. 2010年7月自學考試考點分布情況表
4. 2010年7月自學考試考點信息表
5. 2010年7月自學考試人數科次統計表
6. 2010年7月自學考試舞弊違紀情況表
7. 2010年7月自學考試試卷袋數統計表數據庫結構
8. 2010年7月自學考試試卷袋數統計表
9. 2010年7月自學考試部分課程說明
10. 2010年7月自學考試試卷說明
11. 2010年7月自學考試接送卷人員名單
12.自學考試備用密封條啟用備案表
13.金屬探測器使用規范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